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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及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民航局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一、擬使用之航空器資料。 二、場地平面位置示意圖、起降區及其四週現況照片。但申請自由氣球臨時性起降場所者,免附。 三、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使用計畫書。
  2. 前項所稱之臨時性係指在目視天氣情況下,每次申請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月。但申請使用臨時性之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有正當理由並經民航局准者,其使用期限得延長至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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