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14 條
- 1.空廚業機坪使用費之收費費率,由民用航空局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所訂標準計收之。
- 2.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及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之收費費率,由民用航空局按下列標準計收之。 一、僅從事餐點裝卸及其有關勞務者,按空廚業機坪使用費費率計收。 二、從事前款以外之航空站地勤業業務者,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所訂標準計收。但從事之業務項目僅有一項者,按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及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國際航線費率二分之一計收。 三、從事之業務項目中,包括餐點裝卸及其有關勞務者,按第一項及前款本文之規定同時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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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可以得知關於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 14 條,該條規定了空廚業機坪使用費以及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等收費標準。 根據規定,空廚業機坪使用費的收費費率是按照航空器每架次的最大起飛重量所訂標準計收的。而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和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的收費費率則是由民用航空局按照相應的標準計收的。 對於從事不同業務的使用者,收費標準也有所不同。從事餐點裝卸及其有關勞務的使用者,按照空廚業機坪使用費費率計收,而從事航空站地勤業業務的使用者,則根據航空器每架次的最大起飛重量所訂標準計收。不過,如果從事的業務項目只有一項,則按照國際航線費率的一半計收。如果同時從事多項業務,則根據相應的規定同時計收。 至於該條規定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具體資料,因為該項目涉及到特定的民用航空局的規定和標準,需要參考當地最新的法規文件和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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