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公司或未指定代理人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收到民用航空局之過境費用明細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美金或其等值外幣、匯票,掛號寄交民用航空局繳存國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公司或未指定代理人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收到民用航空局之過境費用明細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美金或其等值外幣、匯票,掛號寄交民用航空局繳存國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