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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者,應依本標準繳納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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