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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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降落費、夜航費、停留費,依下列規定收取: 一、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按國際航線收費費率收費。 二、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內航線,按國內航線收費費率收費。 三、外籍民用航空器飛航國際航線,入境後或出境前在國內一個以上之飛行場、航空站起降時,其在國內之飛航視為國際之延長,仍按國際收費費率收費。
- 2.前項各費之收取應按架次及機型計算,各民用航空器自降落至起飛為一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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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