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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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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內露天停留者,應計收停留費;其停留未超過二小時者,免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 6 條,民用航空器在場、站內露天或機坪停留者,應計收露天停留費或機棚停留費;其在露天停留未超過二小時者免收。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七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企法 (70) 字第○五一五○號公告影本及報紙影本在卷為憑,可得出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依據最新資料,此法規的應收費用標準及免費時限有可能有所變更,建議查閱最新相關法規以獲取準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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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 6 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內露天停留者,應計收停留費;其停留未超過二小時者,免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