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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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內露天停留者,應計收停留費;其停留未超過二小時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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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 6 條,民用航空器在場、站內露天或機坪停留者,應計收露天停留費或機棚停留費;其在露天停留未超過二小時者免收。根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七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企法 (70) 字第○五一五○號公告影本及報紙影本在卷為憑,可得出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依據最新資料,此法規的應收費用標準及免費時限有可能有所變更,建議查閱最新相關法規以獲取準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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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