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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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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因損壞、報廢或修理改裝而在航空站內停留者,下列規定收取滯留費: 一、損壞報廢之航空器,經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准在指定之偏僻地點停留者,依機型按日收取滯留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以六個月為限。期者,自逾期之日起按國內收費費率收取停留費。 二、修理及改裝之民用航空器,經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核准在指定地點停留者,依機型按日收取滯留費,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以三個月為限。逾期者,除另經核准延期外,自逾期之日起按國內收費費率收取停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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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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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 7 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因損壞、報廢或修理改裝而在航空站內停留者,按下列規定收取滯留費: 一、損壞報廢之航空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