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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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減半收取降落費: 一、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從事訓練飛行。 二、檢修後經核准從事試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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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減半收取降落費: 一、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從事訓練飛行。 二、檢修後經核准從事試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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