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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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收降落費及夜航費: 一、擔任搜尋救護任務飛航。 二、在飛航中遵照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之命令降落。 三、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飛往離島偏遠地區。
- 2.前項第二款之民用航空器於規定期限內並得免收停留費。
- 3.第一項第三款之離島偏遠地區包括: 一、臺灣省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二、臺灣省澎湖縣七美鄉、望安鄉。 三、福建省連江縣北竿鄉、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來看,民用航空器在符合特定情況下是可以免收降落費及夜航費的。例如在擔任搜尋救護任務飛航、遵照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之命令降落,或是屬於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飛往離島偏遠地區的情況下都可以免費。此外,符合上述情況的民用航空器在規定期限內也可以免收停留費。 參考資料可以引用相關的航空站設施收費標準來說明這些免費政策是如何在實際操作中應用的。舉例來說,航空站可以根據這項法規免除指定情況下的降落費及夜航費,進而提供免費的服務給適用的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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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