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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免收降落費及夜航費: 一、擔任搜尋救護任務飛航。 二、在飛航中遵照民用航空局所轄航空站之命令降落。 三、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飛往離島偏遠地區。
  2. 前項第二款之民用航空器於規定期限內並得免收停留費。
  3. 第一項第三款之離島偏遠地區包括: 一、臺灣省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二、臺灣省澎湖縣七美鄉、望安鄉。 三、福建省連江縣北竿鄉、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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