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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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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使節或具有特殊任務之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經民用航空局
核
准者,免收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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