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專業補助費支給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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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與品德發生過失者,應古減補助費以為懲戒,其扣減標準如左: 一、遲到或早退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 二、曠職半日,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十。 三、申誠一次扣減一個 補助費百分之二十。 四、記過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五、記大過一次停發補助費二個月。 六、重大過失或受公務員懲戒人員,參照右列規定專案核定扣減或停發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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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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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