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之徵用,由民航局依交通部之指示或國防部之緊急通知填發飛機徵用令 (格式如附表 (一) ) 交付應徵單位,並以副本通知有關機關。 (編 註:附表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935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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