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單位接收應徵之飛機及空勤人員後,應即填發飛機受領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二) ) ,及空勤人員徵用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三) ) 。解徵時應填發飛機解徵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四) ) ,及空勤人員解徵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 (五) ) 。 前項證明書除交付應徵單位及空勤人員本人外,並應以副本通知有關單位。 (編 註:附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9359-1936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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