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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動員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事遭致損毀而依規定解徵者,其損毀賠(補) 償未核定前,使用單位得因應徵單位之申請,根據實際情形酌量發給維持費。但應於賠 (補) 償總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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