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於徵用期間損毀,係因隨機應徵之空勤人員之過失所致經鑑定屬實者,不得請求損毀賠 (補) 償。
根據空運動員辦法第 24 條,如果飛機在徵用期間損毀,且是因隨機應徵的空勤人員的過失所致經鑑定屬實,那麼無法請求損毀賠償。這條法規是用來規定飛機損毀的責任歸屬,並且強調了對空勤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問題。 相關範例可以在航空器失事的案例中找到,如果在徵用期間,飛機因隨機應徵的空勤人員的過失所導致損毀,根據此法條,是無法請求賠償的。這個範例可以幫助了解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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