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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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對委託檢查授權之負責人或指派之技術人員執行檢查之結果,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作不實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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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第11條,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之主管或其上級機關,對委託檢查授權之負責人或指派之技術人員執行檢查之結果,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作不實之紀錄。這條法條保障了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在執行檢查時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以確保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根據最新資料,有一個相關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根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二八六○號判決」,涉及到受委託檢查機關或團體執行檢查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問題,該案例認定了檢查機關或團體在執行檢查時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和標準,這可以作為對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第11條的解釋和應用的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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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