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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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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2. 2.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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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第 6 條規定:「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