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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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應檢送檢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民用航空局核准發給檢查證(如附件三)後,始得執行檢查工作。
- 2.前項檢查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或屆滿前離職或職務異動者,受委託機關或團體應收回檢查證,報請民用航空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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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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