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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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依下列情況接受委託檢查工作。 一、民用航空局之通知。 二、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申請,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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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