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檢查委託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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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查人員如有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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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委託檢查之機關或團體或其指派之檢查人員如有怠忽檢查任務或作不實之檢查報告者,民用航空局得廢止其委託證書、檢查證或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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