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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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站應參酌其徵收噪音補償金額度、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情形及噪音補償計畫研擬工作計畫,且該計畫預計執行年度不得低於五年並定期檢討之。
- 2.前項工作計畫經報請民航局同意後,航空站應依計畫及每年度噪音補償金實際徵收額度,編列年度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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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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