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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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依前條第一項提送工作計畫時,用於第四條第四款之行政作業費用,其歷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噪音補償金歷年累計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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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四款條文
-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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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