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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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證明文件。
- 2.前項資料之文書格式及申請、審核及檢查作業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 3.依第十條申請噪音補償者,應依航空站通知之補償項目檢附具領清冊或相關單據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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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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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