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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站附近得申請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係指申請時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及劃設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前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並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已位於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 二、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錶之部分。 三、供公共用途、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3. 第一項之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並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已設立於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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