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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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航空站附近得申請補助噪音防制設施之申請人,係指申請時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及劃設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2.前項住戶所有之合法建築物,並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已位於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之部分。 二、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錶之部分。 三、供公共用途、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之部分。
- 3.第一項之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並應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已設立於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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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 6 條第一項規定,航空站附近得申請補助噪音防制設施的申請人是指位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的住戶、學校、圖書館、醫院、托育機構以及劃設航空噪音防制區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的相關條款,具體而言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後第一次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的相關文件,符合關聯度。 在例子方面,我們可以舉一個航空站附近的學校,並且已經設立在航空噪音防制區內,符合第 6 條第一項的要求,因此有資格申請補助噪音防制設施。 這些都是根據我們上述被提到並解釋到的指引來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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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