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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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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站應協調其轄內劃設有該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建造或設立時間規定之申請人名冊。
  2. 2.航空站應考量下列因素之一部或全部排定補助之優先順序,並通知申請人辦理補助申請: 一、航空噪音影響程度。 二、住戶之合法建築物建造時間。 三、學校、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之設立時間。
  3. 3.航空站依前項排定優先順序時,學校應優先於住戶、圖書館、醫院及托育機構。
  4. 4.申請人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時,得協調航空站酌予撥經費協助辦理,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考量因素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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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航空站應協調其轄內劃設有該航空站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符合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