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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站於接受第六條申請人提出之噪音防制設施申請書後,依下列規定審所申請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 一、第五條第一款之防音門窗,設置完成後應具一定減音值。 二、住戶合法建築物之補助範圍,應為具有門窗可直接通達戶外之居住使用區域。 三、學校及托育機構合法建築物之補助範圍,應為受航空噪音影響學生學習之區域,不包含合作社、廁所、廚房及其他認定不屬學習區域。 四、醫院合法建築物之補助範圍,應為病床設置之區域。
  2. 前項第一款具一定減音值之定義及認定方式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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