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國籍之航空器失事發生於國境內者,或本國籍航空器之失事發生於公海或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者,飛安會調查小組得視情況同意罹難乘客國籍國參與調查之要求,在該國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調查下,允許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探查現場。 二、蒐集有關之事實。 三、參與罹難者之辨識工作。 四、協助訪談同一國籍之生還乘客。
根據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17條,該條規定任何國籍的航空器在國境內發生失事或在公海或非任何國家領域內發生失事的情況下,飛安會調查小組可以同意罹難乘客國籍國參與調查的要求。該國派出的代表必須承諾保密,並遵守主任調查官的指揮下從事各項工作,包括探查現場、蒐集事實、參與罹難者的辨識工作,以及協助訪談同一國籍的生還乘客。 舉例來說,假設一架台灣籍航空器在日本的領空內發生了失事事件,根據該法條,飛安會調查小組可以同意日本參與調查的要求。日本派出的代表必須遵守飛安會的指示,協助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包括探查現場、蒐集事實以及協助相關的辨識工作和訪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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