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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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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調查之人員,除具有陳報各該公司上級主管之職務上義務外,不得揭露下列資料: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得之所有證詞。 二、操作飛航有關人員間之所有通訊紀錄。 三、有關人員之體檢紀錄或其他私人資料。 四、航空器座艙語音記錄器及紀錄。 五、飛航資料記錄器之分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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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 18 條的解釋。

  • 揭露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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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參與調查之人員,除具有陳報各該公司上級主管之職務上義務外,不得揭露下列資料: 一、在調查過程中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