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於國境外失事者,或航空器於國境外失事造成本國籍乘客死亡者,飛安會於派員前往發生地參加調查前,應儘速將人員姓名及預計抵達時間通知負責調查之外國機關。
根據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當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公司使用之航空器、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器在國境外發生失事,或者造成本國籍乘客死亡時,飛安會在派員前往發生地參與調查前,應當儘速將人員姓名及預計抵達時間通知負責調查之外國機關。 其中,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真實的航空器失事案例,例如過去台灣籍航空器在國外發生事故,飛安會派員前往參與調查,並通知外國機關的情況。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我國能夠在國外發生航空事故時,獲得及時且有效的參與調查的權利,以保障本國航空器及乘客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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