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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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每年應擬訂回饋金之分配及工作計畫,報請民航局同意後將回饋金分配額度通知回饋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應依第四條之用途研提申請計畫送航空站審核,並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執行;執行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第二項之申請計畫格式,由民航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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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 6 條,航空站應每年擬訂回饋金的分配及工作計畫,並報請民航局同意後通知鄉(鎮、市、區)公所回饋金分配額度。鄉(鎮、市、區)公所則應依第四條的用途研提申請計畫送航空站審核,並依航空站核定的項目執行。若執行時涉及採購事項,則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第二項的申請計畫格式則由民航局另行公告。 參考資料:根據航空站營運資訊公開系統,某國營航空站在過去的案例中,曾根據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 6 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回饋金分配額度後,鄉(鎮、市、區)公所依據該法條申請計畫格式,將申請計畫送航空站審核並執行。其中涉及的採購事項,也是根據政府採購法辦理的。
- 第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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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