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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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其收支預算應以代收代付或納入預算之方式辦理。 航空站應查明各核定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 收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航空站提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民航局或航空站並得視需要派員抽查之,如經查核領受回饋金款項之支用有違背法令或未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運用者,應促其改正或減少、停止後續年度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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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收受回饋金的鄉(鎮、市、區)公所在收支預算方面應以代收代付或納入預算的方式處理,並應向航空站提報上一年度回饋金支用情形。航空站應查明各核定計畫的實際執行進度和經費支用情形,覈實撥款,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民航局或航空站也有權派員抽查回饋金的使用情形,並得視需要要求改正或減少、停止後續年度的補助,如發現違法或不當使用回饋金的情況。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民航局的規定,航空站應依法核銷回饋金的使用情形,並在必要時進行抽查。如果發現有不當使用回饋金的情況,應促其改正或減少、停止後續年度的補助。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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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