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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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回饋工作之執行,特等及甲等航空站得邀集回饋範圍內之中央民意代表、鄉(鎮、市、區)長、村(里)長及適當人員就參與回饋金運用與管理事項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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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