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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飛航組員座椅應配置安全帶。該安全帶應具備自動抑制軀幹之裝置,於快速減速情況下,能維護其人身安全。
  2. 載客之飛機應配置具備安全帶及肩帶之客艙組員座椅,並能符合遂行緊急撤離之需求。
  3. 前項客艙組員座椅應接近緊急出口位置並貼近於客艙地板。
  4. 年滿二歲以上乘客搭乘航空器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為其配備具安全帶之座椅或臥舖,供其於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
  5. 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時,該座椅應經民航局或其他國家之民航主管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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