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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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內部裝潢,如天花板、壁飾、幃幕、窗簾、地毯及坐墊、椅套、棚架等,其防火及耐火功能應經民航局委託之機關、團體檢定合格。但經民航局認可之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合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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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爭議事件中可看到,與航空器內部裝潢相關的法規與規定,主要著重在防火及耐火功能的檢定合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02 條中提到,航空器內部裝潢的防火及耐火功能應由民航局委託的機關或團體進行檢定合格。不過,經民航局認可的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合格者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02 條的相關規定,航空器內部裝潢的防火及耐火功能應經民航局委託之機關、團體檢定合格,或經民航局認可的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合格者。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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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