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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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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載客座位數六十一座至九十九座者,應於客艙中配備電池供電之輕便擴音器一具;一百座以上者,應於客艙前後各配備一具,並置於客艙組員座椅周邊便於取用之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04條,當航空器載客座位數在61座至99座之間時,應在客艙中配備電池供電的輕便擴音器一具;若座位數為100座以上,則應在客艙前後各配備一具,同時擺放在方便客艙組員取用的位置。 範例: 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為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04條的航空器載客座位數規定,這項規定影響了航空公司對客艙中擴音器的配置,並確保了航空器客艙中的擴音器數量符合安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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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04 條規定:「航空器載客座位數六十一座至九十九座者,應於客艙中配備電池供電之輕便擴音器一具;一百座以上者,應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