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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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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 一、飛航手冊。 二、航務手冊。 三、航行圖表。 四、操作手冊。 五、最低裝備需求手冊。 六、客艙組員手冊。 七、民用航空運輸可證英文版。 八、營運規範准項目表。 九、噪音證明文件英文版。
  2. 2.未派遣客艙組員之飛航,得免備前項第六款之手冊。
  3. 3.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及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文書,航空器使用人得建立電子式手冊或電子式簽署之紀錄管理及保存系統相關作業程序,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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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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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09 條規定:「航空器飛航時,除備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下列文件: 一、飛航手冊。 二、航務手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