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程越水飛航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雙發動機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單發動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距離。 二、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三發動機以上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二具發動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距離。 三、前二款以外之飛機,飛越距陸岸逾一百浬或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三十分鐘之距離。
  2. 前項各款規定之飛越距陸岸距離,適用距離較短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