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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17 條
- 1.長程越水飛航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雙發動機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單發動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距離。 二、飛航於有備用機場之三發動機以上飛機,飛越距陸岸逾四百浬或以二具發動機故障時之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一百二十分鐘之距離。 三、前二款以外之飛機,飛越距陸岸逾一百浬或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越距陸岸超過三十分鐘之距離。
- 2.前項各款規定之飛越距陸岸距離,適用距離較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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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17 條,長程越水飛航指的是飛越距離海岸線逾四百浬的情形,對於不同型號的飛機,有不同的飛越距離限制。例如,對於有備用機場的雙發動機飛機,飛越距離海岸線超過四百浬或以單發動機故障時的巡航速度飛越距離超過一百二十分鐘的距離都會被視為長程越水飛航。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飛機在跨越大片水域時能夠有充分的安全準備和應對措施。 參考資料: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官方文件 - 相關航空公司的飛行計畫和長程越水飛航的實際案例分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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