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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3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設置全職且適任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並報民航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3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無法提供詳細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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