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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程序,確保於地面或飛航中使用電子化導航資料產品時,該產品可達成其使用目的,維持其完整性在可接受之標準;該產品經民航局准後,始得使用。
  2.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程序,以確保所有使用前項產品之航空器,可適時獲得及輸入正確之電子化導航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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