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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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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飛航台北飛航情報區之航空器應裝置具有顯示航機班號及高度功能之航管雷達迴波器。
  2. 2.前項航管雷達迴波器應符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十號附約第四卷之規定。
  3.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首次適航之飛機應裝置能提供壓力高度資訊之裝備,且該資訊之解析度應等於或高於七點六二公尺(二十五呎)。
  4.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飛機應裝置能提供壓力高度資訊之裝備,且該資訊之解析度應等於或高於七點六二公尺(二十五呎)。但營運規範之作業許可所列之空域及航路並無應具備該裝置解析度之規定者,得申請民航局免除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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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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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38 條規定:「飛航台北飛航情報區之航空器應裝置具有顯示航機班號及高度功能之航管雷達迴波器。前項航管雷達迴波器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