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38-2 條

  1. 1.航空器飛航於以性能為基礎之監視之空域或航路時,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符合監視性能規範需求之監視裝備。 二、航空器所具備之監視性能需求能力相關資訊應明列於飛航手冊,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或民航局准。 三、於最低裝備需求手冊中訂定監視性能規範需求能力相關規定。
  2. 2.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以下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於以性能為基礎之監視之空域或航路從事飛航作業: 一、正常、異常及緊急程序。 二、依據適用之監視性能規範需求訂定飛航組員資格及適職要求。 三、依飛航作業需求訂定相關人員之訓練計畫。 四、依據適用之監視性能規範需求訂定維修程序,確保航空器持續適航。
  3. 3.經民航局依前項規定核准之航空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收監視監控國際組織通知之監視性能偏差報告。 二、對監視性能偏差之航空器採取有效之立即改善措施。
  4. 4.航空器使用人執行以性能為基礎之監視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