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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航空器使用人對其航空器負妥善維護之主要責任,並保持其符合持續適航標準,且各式飛航及緊急裝備應符合飛航作業需求,並維持其航空器適航證書之有效性。
  2. 航空器使用人得將其航空器之維護委託經民航局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執行,但仍負有前項之責任。
  3. 前項航空器維護完成時,應經民航局核准之個人、團體或維護機構負責簽證證明其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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