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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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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飛機起降次數超過附件十八規定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報請民航局准後據以執行。
  2. 2.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載客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前將該型機燃油箱系統維護及檢查指引納入其維護計畫;維護及檢查指引應包括每架受影響飛機燃油箱系統之實際構型並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及民航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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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43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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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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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43 條規定:「飛機起降次數超過附件十八規定者,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