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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44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操作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型別檢定之最大載客座位數三十座以上或最大酬載七千五百磅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 一、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計畫應包括飛機結構受疲勞裂痕影響可能導致毀滅性失效之結構容損基礎之檢查及程序。該檢查及程序應考慮修理、改裝或技術修改對疲勞裂痕之負面影響及飛機結構之檢查。 二、前款結構容損基礎之檢查及程序之訂定或修訂,應經航空器設計國民航主管機關核准;航空器使用人應將該訂定或修訂之檢查及程序納入維護計畫中,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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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44 條,航空器使用人必須在指定日期之前符合特定的規定,才能夠操作特定類型的飛機。在這條規定中,要求航空器使用人必須包括飛機結構受疲勞裂痕可能導致毀滅性失效的基本檢查和程序,並經過相關機關的核准後方可實施。這條法規確保了飛機的安全和適航性,並且能夠適當應對可能的結構裂痕問題。 舉例來說,根據指定日期前的規定,航空器使用人必須提交飛機結構疲勞裂痕基礎檢查和程序,並經相關機關核准後方可實施。這個程序可以確保飛機在操作時能夠適當地應對潛在的疲勞裂痕問題,保障飛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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