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於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型別檢定或經補充型別檢定改裝,裝置有渦輪發動機之運輸類飛機,其最大起飛重量七萬五千磅以上,或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七萬五千磅,且有機體使用限制者,其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含機體使用限制之適航限制項目納入維護計畫中,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前項適航限制項目之作業應依附件十八之一辦理。









第 四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84 第 五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95 第 六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131 第 十 節 手冊、表格、紀錄及報告 §182
第 三 節 航空器性能及其操作限制 §233 第 四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237 第 五 節 航空器通信及導航裝備 §261 第 八 節之一 大型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285-1
第 三 節 航空器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 §299 第 六 節 大型多渦輪發動機之航空器 §325 第 七 節 大型航空器及運輸類飛機額外裝備與操作需求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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