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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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應具有飛航該檢定航空器機型累計至少二百飛行小時以上,始得執行該機型各種維護檢查後之試飛或特種飛航運渡任務。如該駕駛艙為雙座者,應派遣符合前述資格之駕駛員二人共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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