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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航工程師於最近六個月內,應有擔任該機型飛航工程師之職務至少五十飛行小時以上,或經民航局考驗合格,航空器使用人始得派遣其擔任該機型之飛航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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