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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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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適職性考驗,以確保飛航組員之技術及緊急程序之處置能力符合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所規定之標準。
  2. 2.持有多型別或接近型別駕駛員檢定證之飛航組員,經民航局准後得合併執行考驗。
  3. 3.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從事飛航作業者,第一項適職性考驗應確保其飛航組員具有實施儀器飛航之能力。
  4. 4.第一項第二項考驗應由檢定駕駛員負責執行,飛航組員應於檢定考驗或恢復資格考驗及格日後四至八個月間,執行適職性考驗。
  5. 5.飛航組員除檢定考驗或恢復資格考驗外,應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執行二次適職性考驗,其間隔應在四個月以上八個月以下,且二次考驗內容不得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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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173條的內容。

  • 持有名詞
  • 名詞
  • 飛航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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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73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適職性考驗,以確保飛航組員之技術及緊急程序之處置能力符合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