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簽派員執行職務時應具有民航局發給之檢定證並具備下列各款之經驗及知識: 一、於最近十二個月內應至少於其負責簽派之其中一條航路之航空器駕駛艙內作一次觀察飛航。 二、簽派員應經航空器使用人確認其瞭解航務手冊內容及航空器使用之通信及導航裝備。 三、簽派員應經航空器使用人確認其瞭解負責簽派飛航區域之季節性氣象情況及氣象資料來源、氣象對航空器無線電接收裝備影響情況、每一導航裝備之使用特性限制及航空器裝載說明。 四、航空器使用人對簽派員執行前條職務之能力認為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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