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簽派員於緊急情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航務相關手冊規定之程序採取措施,此措施不得與飛航管制程序衝突。 二、提供機長安全飛航所需之資料,包括飛航中任何改變飛航計畫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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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派員於緊急情況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航務相關手冊規定之程序採取措施,此措施不得與飛航管制程序衝突。 二、提供機長安全飛航所需之資料,包括飛航中任何改變飛航計畫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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