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 1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簽派員職責如下: 一、航空器之簽派。 二、提供所需資料以協助機長完成飛航準備工作。 三、協助機長完成飛航計畫,並依當地規定向飛航管制機構提出。 四、提供機長於飛航中安全飛航所必需之資料。 五、飛機航行位置不能經由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飛機位置資訊自動追蹤機制位置所確定,且無法與駕駛員建立通訊聯繫時,應立即通知飛機最後位置附近之飛航管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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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派員職責如下: 一、航空器之簽派。 二、提供所需資料以協助機長完成飛航準備工作。 三、協助機長完成飛航計畫,並依當地規定向飛航管制機構提出。 四、提供機長於飛航中安全飛航所必需之資料。 五、飛機航行位置不能經由第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之飛機位置資訊自動追蹤機制位置所確定,且無法與駕駛員建立通訊聯繫時,應立即通知飛機最後位置附近之飛航管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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